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太湖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太湖教育局办公室
2020年9月18日
太湖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生活垃圾管理,建立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提高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区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暂行办法》《安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城区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处理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主要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理所需要的费用(不包括清扫保洁费用)。
第三条 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坚持“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在本县城区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 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县发改委会同县城管局按有关规定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市发改委、市城管局备案。
制定或调整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实行价格听证。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在充分考虑本县单位和个人经济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制定。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按国家规定纳入价格成本监审。
第五条 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由县城管局负责组织协调。县城区内的居民(含流动人口)、机关事业单位(含医疗机构、学校、福利院、敬老院、社会团体)、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特种服务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城管局委托太湖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和太湖县老城自来水厂等供水企业随水费代收。
县城管局与委托的代收单位签订委托协议,报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备案。严禁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不得随意减免收费。
第六条 城区垃圾处理费按照用水量与水费同步按月计收。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计量数据核定;暂未安装水表的,按照收取水费的相应用水量核定。使用自备水源的且已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计量数据按月核定;未安装水表的,按照水泵铭牌流量和工作时间计算的用水量按月核定。其用水性质发生变更、调整,垃圾处理费标准作相应变更、调整;如对标准变更有异议,可依法申请复核。如公共供水用水户(包括居民、单位)因计量水表破损、故障导致用水量非正常增加,可按前三个计费期平均用水量计收当期垃圾处理费。
第七条 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代收单位应当按月向县城管局、财政局报送垃圾处理费收缴月报表,代收的垃圾处理费收入,每月汇总入县非税收入专项资金账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代收手续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八条 收取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取消与生活垃圾处理费相关的所有其他收费项目。
第九条 对福利院、养老院等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对城市低保户、建档立卡贫困户,根据县民政局、扶贫办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条 县财政、审计、发改等部门要加强对垃圾处理费收取、使用的监督检查,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重复收费、截留挪用等行为,依法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县城管局、财政局、发改委等建立垃圾处理费收取、使用定期统计和公告制度,及时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布,提高垃圾处理费收取和使用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对新并入征收范围的区域,具体计费办法待居民用水全面实行抄表到户后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城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太湖县生活垃圾处置和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暂行办法》(太政发〔2006〕26号)同时废止。